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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的内容及填制
编辑:小编 时间:2022-12-02

           关于国际多式联运单证的表现形式,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格式。实践中,多式联运单证可以有各种不同的格式、名称,其记载的内容和特点可能也有差别。

在国际多式联运实际业务中,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多式联运单证与各运输区段的实际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据(提单或运单等)在缮制上既有一定的联系,又有一定的区别,如表14-3 所示

                                                                                   表14-3  国际多式联运单证与各运输区段承运人单据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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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式联运中,国际多式联运提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货物的种类以及识别货物所必需的重要标志。哪些货物属于危险货物,其危险特性的声明,包括件数、货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等,所有这些事项均由发货人提供。

(2)货物的外表状况。

(3)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和主要营业场所。

(4)发货人、收货人(必要时可有通知人)的名称。

(5)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地点和时间。

(6)交付货物的地点。

(7)经双方明确协议的交付货物的时间、期限。

(8)表示提单为可转让或不可转让的声明。

(9)多式联运提单签发的时间、地点。

(10)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

(11)经双方协议的有关运费支付的说明,包括应由发货人支付的运费及货币,或由收货人支付的其他说明。

(12)有关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转运地点的说明。

(13)有关声明和其他事项等。

(14)在不违背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所在国法律的前提下,双方同意列入提单的其他事项。多式联运提单一般都应注明上述各项内容。但是只要不影响货物运输以及各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即使缺少其中的一两项,多式联运提单仍然有效。此外,还可根据双方的实际需要和要求,在不违背提单签发国的法律时,加注其他项目,如有关特种货物的运输说明,对收到货物的批注说明,不同运输方式下承运人之间的临时洽商批注等。



以上信息由菲律宾空运专线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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